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191-5991-9711
留言咨询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的具体各项分类
来源: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量:3468

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定义
①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
②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演出合同、美容合同、信用卡合同等

分类意义
① 有名合同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是:第一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二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条至第514条
②无名合同之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是:第一步, 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第二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三步,适用《民法典》第511条至第514条
《民法典)第467条第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定义
①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②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主要包括:

 

(a) 定金合同(《民法典》第586条);

 

(b)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679条);

 

(c) 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民法典》第890条); 

 

(d) 借用合同(根据通说)

  

分类意义
①合同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为成立要件

②当事人义务性质不同。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成立“违约责任” ;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成立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③定金合同,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定义
①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方合同,双方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具有成立、履行和消灭上的牵连性。如买卖合同。再如租赁合同
②单务合同。指仅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单务合同有两种类型: 

(a) 仅一方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

(b) 虽双方均负担合同义务,但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再如无偿委托合同

分类意义
①有无履行抗辩权不同。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525条至第528条)仅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不发生履行抗辩
②有无风险负担不同。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单务合同无风险负担问题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定义
①有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力偿付相应代价的合间。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偿委托合同
②无偿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

分类意义
①确定合同的性质。(a) 买卖、互易、租赁只能是有偿合同; (b)赠与、借用、保证、质押、抵押只能是无偿合同; (c)委托、保管、消费借贷既可为有偿合同,亦可为无偿合同

②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例如,根据《民法典》第897条与第929条,若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属无偿合同的,保管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低,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相反,若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属有偿合同,则保管人、受托人对自己的一般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亦需承担责任
③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有偿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法律利益的无偿合同

 

 

5.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定义
①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②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分类意义
①确定合同中的双务合同-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无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法定限额

 

 

6.一时性合同与与继续性合同

定义
①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次给付使合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分期履行),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②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分类意义
①可让与性的强弱不同。-时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可让与性较强。继续性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当事人承受,转让的障碍较多。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民法典》第894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923条)
②对解除权限制的程度不同。-时性合同贯彻合同严守原则,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较少。继续性合同重视信赖基础之存在,信赖基础丧失或难以期待当事人继续维持合同关系时,法律多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法律规定了较多的法定解除权。例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任意解除合同

③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续性合同被解除时,或无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或不宜恢复原状,故继续性合同被解除后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不受影响

 

 

7.预约与本约

定义

①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②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分类意义
①预约与本约均属合同。违反有效预约与本约合同义务,均成立违约责任
②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不产生实体权利义务;本约的目的和效力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以上内容由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684好评数3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107号311室
191-5991-971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1340*********96XR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91-5991-9711
  • 地  址: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107号3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