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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来源:吴小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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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完税价格到底是什么,先来看一个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从价计征)

通常来讲,关税税率是相对固定的(当然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不同,其关税税率也有区别),要确定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应缴关税,必须先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就是说,完税价格即税基。

两个价格的定义: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指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一般来讲,要确定完税价格就要先确定成交价格。

以上内容归纳成公式:

完税价格=实付、应付价格+价格调整项目+运费+保费

实践中,很多外贸企业都为完税价格纠结过,有的是因为业务不够专业或疏忽,申报的成交价格不准确被海关质疑并重新估价;有的是因为故意进行价格瞒骗、偷逃税款,最终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处以刑罚。简而言之,完税价格的确定关系到外贸企业的切身利益,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基础内容。由于篇幅的原因,本文重点讲解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不包括出口货物、内销保税货物、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跨境电商进口货物以及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等。

一、国际贸易中的发票价格、申报价格、成交价格与完税价格有什么关联?

1、发票价格主要是指国际贸易中卖方开立的商业发票载明的价格。

商业发票主要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价格是重要内容之一,但是发票中的价格只代表卖方需向买方直接支付的价款,对间接支付、债权转移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佣金等价格调整内容不一定体现。也就是说,发票价格不一定能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当然,如果进口货物的发票价格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那么该价格可以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反之,需要重新估价。

2、申报价格是指报关单中载明的单价,是企业自行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

企业通常是根据发票或合同中的价格进行申报,申报价格同样也不一定能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如申报价格符合成交价格的定义,可以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

3、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专业法律术语,定义前文已有所论述,是买方向卖方实付、应付并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总额。而完税价格是由成交价格和运保费组成,是税收征管领域的专业法律术语。

发票价格、申报价格等要先符合成交价格的法律状态才能被进一步计入完税价格,最终确定应纳税额。

二、成交价格中的实付、应付价格指什么?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实付、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简而言之,实付即已经支付的价款,应付即将要支付的价款,实付、应付价格强调的是支付的完整性。

间接支付,是指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将货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给第三方,或者冲抵买卖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直接支付,即买方将货款直接付给卖方。直接、间接支付强调的是支付的方式。

举例说明,国内企业甲购买国外企业乙的一批商品,但乙过去欠甲10万美元债务,本次合同约定以FOB方式成交,成交总价为100万美元,进口前以电汇(T/T)方式支付预付款30万美元,乙用10美元的债务冲抵10万美元的货款,甲方收货并经第三方检验合格后再以电汇(T/T)方式支付剩余尾款60万美元。其中,30万美元属于实付款,60万美元属于应付款,10万美元属于间接支付款。

三、成交价格调整项目有哪些?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调整项目分为调整加项和调整减项。

当企业申报的价格未包含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货物一体的容器费、包装材料费和包装劳务费、买方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的,以上费用将被调整计入完税价格,即属于调整加项。

当企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了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维修、技术援助费(保修费除外)、境内运保费、进口关税及国内税、境内复制费、境内外培训考察费、利息费的,以上费用将从成交价格中扣除,不计入完税价格,即属于调整减项。

四、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应符合哪些条件?

1、卖方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货物进行了限制的情形有:

①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

②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

③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

2、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视为受到使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有:

①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

②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

3、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的收益。(该转售收益能调整计入完税价格的除外)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的除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形一般有:

①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②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③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④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⑤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⑥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⑧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⑨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五、企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处理

当企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第四条所列的条件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就不能使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应依次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合理方法确定货物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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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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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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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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