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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争议律师,工伤起因要件分析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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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要件分析

起因性以遂行性的现实化伤害为基础,依经验法则判断工作与伤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尽管对

于工伤认定的起因标准已出现“软化”,但不论是相当因果说、重要条件说还是英美法的特殊风险、位置风险,都无法绕过因果关系。作为认定标准的动机和行为最终指向性维度,因果关系相比时空要素更具有核心地位。大陆法系的起因判断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说、重要条件说,两者对具体危险因素的考量侧重不同,最终认定的结果也不同。我国工伤认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例》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而第十五条“因工突发死亡”对起因要求有所软化。总体而言,现行标准围绕“工作是否显著地增加了劳动者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判断。而家庭办公场所功能的混同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经验法则提出了重大挑战,劳动者实际上处在家庭的特定环境中又如何判断危险可能性的增加?若家庭办公因处于工作时间为由而认为伤害的可能性增大,明显是人为的对特定环境的危险臆想。在恒定的场所内界定工作原因和个人原因是家庭办公工伤认定的重点,是工伤认定起因性规则的具体选择,亦是对劳动者保护的价值抉择。其次,中性风险下证据的失灵成为家庭办公难点,同样会陷入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困境。海口市人社局认为不属于“视为工伤”的情形。再次,工作与私人行为的高度重叠以及场所的混同使得混合风险将成为家庭办公工伤的主要形态,个人行为与工作因素之间“度”的衡量成为关键。一般劳动样态下混合风险的认定要求工作至少是导致伤害的一个原因,但是家庭办公难以证明工作危险程度与个人行为两者的危害性大小,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险增加规则以及普通法系的位置风险理论均失灵。

现行工伤认定标准源于传统劳动样态,难以适用于家庭办公。缺少理论规则和判例的支持,家庭办公的工伤认定存在基础性困难,所以“冯芳弟案”经一二审后,海口市人社局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在现行标准下依据案件事实作出价值判断,裁判规则未抽象出家庭办公的适用标准,原因可能在于家庭办公的工伤案件未大量发生,现行标准仍可进行个案解释。若每个案件均须法院价值判断,行政机关的认定意何在?家庭办公的工作时间、地点以及伤害原因难以直接包含于现行标准,场所功能的混同以及因果关系的模糊是适用困难的原因。在未来家庭办公大量存在的情形下,亟需反思现行工伤认定标准,从工作时间、场所、行为、因果关系等方面重新建构适用于家庭办公的新规则,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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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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