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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捕捞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判几年
来源: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9
浏览量:304

在禁渔期内,渔民是不能进行捕捞行为的。如果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话,就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会被判刑的。近日,浙江台州临海市公安局联合省海警局一举打掉一伙在东海海域流窜,集捕捞、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浙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捕捞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判几年的相关内容吧。


  一、浙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捕捞案

  2021年5月至7月,集捕捞、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捕捞犯罪团伙“幕后老板”王某兴、陈某军等人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处于禁渔期期间,使用对讲机、卫星电话联系等方式,组织人员安排多艘捕鱼船分别在临海、舟山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该团伙以涂改船号、关闭船舶AIS定位系统等方式逃避侦查,通过“幕后老板”统一调度、远程指挥等方式,多艘捕鱼船以双船拖网等作业方式在临海、舟山海域非法捕捞,仅两个月的时间就非法捕捞青占鱼、带鱼、梭子蟹等水产品达150万公斤。同时“幕后老板”又安排接鲜船将捕鱼船捕捞的水产品销往浙江、福建等地,涉案金额高达7500余万元。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判几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标准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浙江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捕捞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判几年的相关内容。综上可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般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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