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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给加班费如何维权?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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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16日,重庆市民唐女士与当地一家超市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女士的这份工作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星期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在超市行业加班加点或是常事,然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唐女士发现,超市不仅没有执行合同约定,反而每天都要工作8小时以上,周末双休变成单休,原本的休息日也变成了工作日。通过咨询过后唐女士得知,休息日安排工作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两倍的工资报酬。然而超市并未发放这部分加班费用。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多次沟通无果。申请劳动仲裁亦无果罗女士遂于2012年8月6日将超市诉至法院。

    唐女士的诉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全部支持。诉讼并未解决问题,甚至带来了新麻烦。超市在诉讼之后以各种借口或克扣员工工资,或调动、开除员工,事实上这增加了员工的工作量,相当于变相地降低了工资。2013年6月3日,唐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2013年九月二十三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唐女士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遂向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申诉。重庆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提审的裁定。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然而终审判决仅仅只是将应该支付的加班费日期多增加一个月,并且金额也从其449.8变成436.78,其他均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民事裁判结果同级手里的规定,唐女士向重庆市检察院申请了检查监督。在申请书上她写道:“一审法院擅自修改庭审记录,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及再审都没有纠正错误,没有主张加班工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过节费、清凉费不属于工资。”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于是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唐女士的诉求这才得到了实现。

    从唐女士的维权案件中,看得出检察机关的担当,也找得出一些本不应出现的“低级错误”,这不得不能引起我们的反思。民生无小事,没有一件“小案”对涉案人来说不是“天大的案件”。从长远看,有关方面应深入调研,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让利益受损的劳动者不因高昂的诉讼成本止步于法庭之外。即是是再小的案件,如果不能在判决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不仅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与合法权益,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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