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朱某某、黄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夫妇为通过向管某某放贷牟利,由被告人黄某某以生产经营周转的虚假理由,向某支行申请贷款7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3年1月,两名被告人将上述贷款以月息2.5%高利转贷给管某某。自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向管某某收取利息共计385万元,除去支付给银行的利息,实际非法获利233万元。2016年7月,两名被告人清偿银行本息。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经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审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评析】
一、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成立犯罪。
二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
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有两档,分别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适用的情形包括:(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的情形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非法获利233万元,应该适用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为二被告人存在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所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合法合理的。
三、高利转贷罪的常见行为方式
高利转贷罪除一般人为了牟利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借给他人的,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亲属的职务便利,从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他人,从中谋取利益的。
【法律意见】
高利转贷罪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以一定会有非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在人民法院审判前退赃的,有利于行为人的量刑。
行为人在办案机关发现犯罪行为后,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该立即去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高利转贷罪虽然没有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全部归还贷款并么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也是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考虑的。
综合来看,如果行为人全部具有如上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量刑方面会有利于昱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