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延波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案辩护词(入室)
来源:曲延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量:41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X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XXX涉嫌构成盗窃罪,代理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理由如下:

一、本案许多疑点尚无法排除,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案卷中的物证螺丝刀不能够认定是被告人所用,通过案卷可以看出在XX山侦查发现的螺丝刀与盗窃现场铁皮柜上的撬痕形态一致,相互吻合,这点辩护人不予否认,但是对于该螺丝刀是否系被告人所用存在疑点,被告人承认买过螺丝刀,但被告人购买的螺丝刀与案件侦查的螺丝刀是否一致被告人没有认可,侦查机关也没有对此做出侦查,仅是推断侦查中发现的螺丝刀就是被告人所购买使用的,进而认定被告人使用该螺丝刀进行盗窃,该螺丝刀的证据不能排除不是被告人所用的可能性,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盗窃行为。

对于案卷中关于盗窃地点的监控截图来看,截图中的人物身穿长衣,佩戴帽子和口罩,无法看清脸部特征,无法认定截图中的人系被告人,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是否到过案发现场,是否进行盗窃无法直接作出判断。

从案卷中对于其他人的讯问和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对于被告人是否存在盗窃行为均没有做出肯定性的结论,仅能够证明被告人存在XX的行为,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盗窃行为。对于XXX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根据讯问内容可以看出,XXX并不清楚被告人XXX是否有盗窃行为;对于XXX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讯问内容主要是XXX和被告人XXX在吉首市的一些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盗窃行为;对于XXXXX等人的询问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无法证明被告人XXX存在盗窃行为。

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前后矛盾,而且被告人在庭审中指认自己在XXX看守所遭受暴力胁迫逼供的情况,自己不得已在XXX看守所说出讯问笔录中的记录的谈话,而且在案卷记载的提审记录看出,被告人仅在XX看守所就被讯问长达四十余次,多次存在连续提审、超长时间提审的记录。根   据案卷中XXX县看守所提审证记载,被告人羁押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但是在2018年1月10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被告人却是在XXX看守所被讯问,辩护人对于侦查案卷中该讯问笔录等内容的形成存在质疑。

针对XXX眼镜有限公司钟表维修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辩护人对于该公司是否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就有相应的鉴定能力存疑,其鉴定的结论是否可信存疑。对于其他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受害者与被告人均有异议,都没有认可,辩护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XXX不构成盗窃罪,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本案中的证据及证据之间的连贯性、证明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作为疑罪案件,其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XXXX无罪。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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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曲延波
  • 执业律所:
    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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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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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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