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洪梅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多次如何认定
来源:蒋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8
浏览量:5276

 一、诈骗罪多次如何认定

  对一人多次实施诈骗,如果超过三次以上一般认定是多次作案,诈骗罪如果要立案的话,是有数额标准的。不过,刑法对诈骗罪多次诈骗不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或者属于多次作案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诈骗所取得的财物,是需要返还给被害人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诈骗罪跟敲诈勒索罪有什么区别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以上述区别为基础。


以上内容由蒋洪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洪梅律师咨询。
蒋洪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68好评数3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一号国金中心一号楼十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洪梅
  • 执业律所:
    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7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一号国金中心一号楼十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