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国晖北京—交通事故调解案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7
浏览量:161

案件简述

2020年5月27日20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学校门口,刘某驾驶徐某所有的车辆和赵某所驾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接触部位损坏,赵某身体受伤,头盔、骑行服破损。

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医疗费69198.24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90元、误工费6万元、鉴定费3031.3元、残疾赔偿金1388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2万元,交强险外要求各被告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主张236693.77元。

 

法院认为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和刘某为同等责任。刘某驾驶车辆事发时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

刘某支付了徐某车辆维修费6584元,要求赵某在交强险外负担50%。刘某、徐某、人保北分公司愿意与赵某协商,一次性解决纠纷,赵某同意在本案赔偿款中折抵其应负担的徐某车辆维修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个交通事故调解案,交通事故的案件尤其涉及二次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的,我们都一般都是走法院判决的。本案我们也是打算法院判决程序的,由于当事人着急拿钱,走法院审判程序时间比较长,当事人等不及,所以进行了调解。

在法院调解员主持调解时,保险公司提出要一次性解决。这就需要和当事人解释一次性解决的风险,因为一次性解决后,之后再因该事故发生后续的治疗费用就不能再向被告主张了。我们和当事人再三确定,并保留当事人自愿一次性解决的证据后,就和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因为是保险公司提出的一次性调解,所以保险公司给出的调解方案一般都是最低的,相对判决来时,金额一般都低,但也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本案中,双方为同等责任,在交强险外各方承担50%的责任。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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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家兴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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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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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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