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武汉律师>江汉区律师>蒋艳超律师>律师文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2-06-08 16:39  浏览量: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法[2004]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

    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

 

    此复。

 

2004年2月16日

 

以上内容由蒋艳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艳超律师咨询。

蒋艳超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互联网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7-2028-6680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蒋艳超

蒋艳超 合伙人律师

已认证

从业12年

137-2028-6680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 A座9楼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