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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指示行为违反禁止规范的效果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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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关系具有标志意义的是用人单位享有组织劳动过程的权力,这种权力落实到个别劳动关系中,就是用人单位指示权。用人单位指示权是用人单位通过形成权行使决定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机制,也是劳动者完成劳动给付的重要前提,劳动基准法对用人单位的指示应当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指示违反劳动基准法,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有权使用劳动者但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条件不符合劳动基准的作业;其二,在根据劳动基准法规定不得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下使用劳动者,包括特定劳动者使用的禁止和特定时间使用劳动者的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基准法出于保护特定劳动者群体的需要,禁止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特定劳动者,主要涉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的劳动使用禁止问题;后者是指在特定时间不能使用劳动者,主要涉及劳动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制度等。

用人单位指示违反劳动基准法的情况下,现行劳动法律仅规定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意义上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劳动者是可以解除已经有的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基准法的私法效力来看,其还应产生如下效果:其一,用人单位的指示权限因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发生确定劳动关系内容的效果,劳动者拒绝劳动的行为不构成不服从指示的行为;其二,在用人单位指令违反劳动基准法时,如果劳动者屈从指令提供了劳动,则除了可以主张特别法规定的加班费、休假工资等之外,如有损害则既可以主张违反劳动合同中保护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以主张违反保护他人利益法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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