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借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但若借条的存在与其他证据发生了矛盾和冲突,则不能直接认定该借条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是应当将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依据,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准确地对借条的证明效力进行分析。
借条的证明效力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借条往往成为证明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在传统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借款数额较小,借条一般能够反映真实的借贷关系;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唯一依据的效力越来越弱,瑕疵借条、借条暗藏高利贷、虚假诉讼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司法实践中,分析借条的证明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借条本身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只有条件充分才能否定借条的证明力。一般来说,借条是一种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有效和有力的证据,在其他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不能否定借条在民间借贷中的基础作用。
(2)在出借人提供借条主张权利,而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或辩称借贷关系与借条所载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适用举证责任判断案件事实,而应当围绕借条的形成过程、记载内容依职权查明事实在案件事实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再判定由出借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适用不同规则分析借条的证明力。借款金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认定借条的证明效力。借款金额较大的,应当审慎审查借条的证明力,结合银行凭证及其他辅助证据综合认定。其中,对于借款金额大小的区分标准,应结合借贷双方的资金能力、交易习惯、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同成立,但仍需要贷款人交付借款方能生效,自然人不得约定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由于借款合同的生效以贷款人实际支付借款为标志,当贷款人是否支付借款的事实难以认定时,需要当事人举证,综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等因素判断出借人是否实际支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