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长沙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该案在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之后,双方都同意离婚调解并签署协议,约定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理。离婚后,在一段时间内,双方按照各自的安排开始了新生活。但好景不长,2019年,王某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该长沙离婚案中张某得知该情况后,认为王某的状况根本无法抚养孩子,不能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今年该长沙离婚案中的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王某甲的一个抚养权,由自己抚养王某甲,被告王某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负担子女抚养费。
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虽约定婚生子王某甲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但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正在监狱服刑,客观上已不具备抚养王某甲的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该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婚生子王某甲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被告王某每月给付860元子女抚养费,每半年履行一次,直至王某甲年满18周岁。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关于孩子抚养权的争议可与我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