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民律师亲办案例
辽宁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来源:张贵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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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细则》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4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八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2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轻伤十八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滥用职权的手段、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死亡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造成重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五个月刑期;

    (3)造成轻伤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造成经济损失每增加3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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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贵民
  • 执业律所:
    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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