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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来源:张贵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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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细则》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 -年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四个月至七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扶、扶贫、医疗财物的;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特剔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作案次数、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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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贵民
  • 执业律所:
    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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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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