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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制售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被判2年
来源:李玉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3
浏览量:187

事件简介

单位要求的核酸检测报告或入职体检报告,许多人会“怕麻烦”,针对这样的想法,上海一男子许某就趁机动起了歪脑筋,通过伪造印章,制售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和体检报告来牟取非法利益。

7月28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予以没收。该案系上海首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

案件详情

从2020年4月起,许某开始陆续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发布有偿提供虚假的入职体检报告、病假证明和检验单的广告。接到订单后,许某开始利用虚假的电子印章伪造体检报告和体检证明,并通过两个微信号,把伪造的体检报告和证明卖给“客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期间,为了使纸质版报告更可信,许某找人刻制了医院的虚假实体印章。

2020年11月,在疫情大背景下,许某竟将违法“业务”扩展到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上,通过网上搜索的核酸检测报告照片,许某开始利用虚假电子印章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一共制售虚假核酸检测报告6份,并贩卖给他人。

据悉,截至目前尚未发现购买伪造检测报告人员中有阳性病例。

法院认为

许某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贩卖给他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增加疫情防控风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许某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缴获的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予以没收。

法院提醒

本案被告人许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制作、售卖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医院体检报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伪造印章医院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更严重妨害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为贪图方便,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否则均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伪造核酸报告的罪名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有人持有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并且本身系新冠病毒携带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如本文上海首例获刑者。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在人员入境、货物进口过程中,违反有关提供检疫报告、按规定入关、对货物消杀等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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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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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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