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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员工拒不到岗仍在原岗位,公司按旷工处理是否合法?
来源:张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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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广东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
    2013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某由采购部调至市场部办公室任职员。王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绝到新岗位上班。
    2013年5月23日,公司以王某旷工已超过6天为由,对王某做出解除合同处理。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作出裁决,裁决公司支付向某代通知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3774.58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王某只固定在采购部工作,并且约定了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公司将王某调岗,该安排不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也未表明要降低王某的薪酬待遇。即使该安排不合理,王某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后驳回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公司单方面调岗是否合理合法。2、公司将王某按旷工自动离职处理是否有依据。公司单方面调岗并没有违法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调岗后工资有下降情况或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的调岗行为合理合法。王某在被调岗后继续在原岗位上班,但原岗位已撤销,该行为不属于劳务行为,公司认为王某旷工有事实依据。(来源:公众号法律智慧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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