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胜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销售时注明的标准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28
浏览量:320

商品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销售时注明的标准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李某在北京某大型超市购买手机时,见商家柜台前宣传册上标明“超常待机时间10天”,李某正为自己手机电池待机时间短而烦恼,因而不假思索购买该款手机。回家后,李某充足电池,观察待机时间长短,就在第5天,手机便因电量不足自动关机。李某来到该超市要求退货,未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货款。超市辩称,宣传册上已经明示待机10天是指无通话状况下的待机,而李某手机处于有通话状态。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不存在欺诈行为,因而李某要求双倍退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李某存在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故判决:超市退还李某货款,李某退还手机。
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时,双倍返还货款
欺诈消费者,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重大误解时可以撤销合同
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性能或服务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恢复原状。本案中,李某理解的待机状态为通话状况,而经营者辩解的待机为无通话时的待机。法院正是据此认定重大误解。
商品的性能、质量应当符合宣传或说明中明确的标准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其宣传或说明中表明的性能或质量标准一致。否则,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构成欺诈,一是构成重大误解或显示公正。消费者遇到此种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主张退货的要求。

以上内容由张志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志胜律师咨询。
张志胜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9好评数0
朝阳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