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承租北京市东城区的公租房房屋拆迁,被拆迁房屋内在册户籍为三人(甲、乙、丙),获得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定向安置房,以其中一个被安置人乙的名义购买,房屋交付后,乙拒绝其他二人居住。
律师分析:
在性质上,该房屋属于政策性定向安置房屋,与被安置人的身份情况密切相关,和普通的商品房买卖有着本质的区别,此类定向安置房屋,不管是以谁的名义购买,也不管是谁出资购买,都不能排除其他被安置人对该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民法典的实施,居住权正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在该房屋内都享有居住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于2021年1月初生效。
律师建议:
该房屋交付房屋后,被安置人之间可以协商分配房屋的居住使用。等房本下来后,被安置人再根据拆迁安置政策解决所有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