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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情形
来源:吴方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3
浏览量:237

很多当事人在确定合作关系时,都会选择签订书面的合同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但有时候会因为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使得合同无效。那么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情形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具体情形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

  所谓假借也是一种故意。比如张某找李某订立合同,张某并没有成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他找李某协商订立合同,只不过是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目的。这就构成缔约责任。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这是指欺诈,订立合同时的欺诈构成缔约责任;履行中的欺诈构成违约责任。前者是缔约之际的行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阶段的行为。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违反强行性规定以及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都可以构成缔约过错责任。

  2、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当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就是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缔约责任也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从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也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履行权益,因而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利益,责任的承担方式较广,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信赖利害的损害应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来说,直接损害包括: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

  (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

  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

  三、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是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一方的缔约过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缔约过失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要满足规定的要件,否则的话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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