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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需谨慎,正确认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来源:张文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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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需谨慎,正确认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些求职者在求职时会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看起来很像,但对于求职者来说,所能享有的权利却有着极大的不同。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劳动合同的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

劳务关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应适用《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双方关系的性质上,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  

二、工作内容上,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往往需要其他人协调配合完成;   

三、形成条件上,劳务关系一般只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并常以工作证、入职证明等形式表现出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摘自: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

结语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为用人单位规定了诸如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法定义务,这些义务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而规避。并且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则不同,劳务合同的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如双方产生争议,一方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作为求职者,一定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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