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意外受伤,赔偿责任谁“买单”?
【案情简介】
A某与B公司约定好工作事宜,次日入职B公司开始上班。但在入职当日,A某在B公司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随后送往医院救治。
后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A某此次受伤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B公司对该工伤认定有异议,并申请复议。B公司认为A某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A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复议决定书,确认A某此次受伤构成工伤。
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A某遂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某系B公司雇请在其项目工地从事外墙夜景照明灯具安装的安装工,A某虽在被告处仅工作一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B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因B公司未为A某购买工伤保险,A某在B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应由B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双方即已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第一天上班或者其还处于“试用期”内,都不能成为用工单位否认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典型意义】
什么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形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