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传柏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的几大误区之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郭传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8
浏览量:1131

 

 在办理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或者解答有关婚姻的咨询时,经常有当事人询问一些比较让人诧异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十分的普遍尤其是在农村。现笔者根据自己办理离婚案件及接受咨询的情况,对这些误区进行列举及作相应的解答:
    一、 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由郭传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传柏律师咨询。
郭传柏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0好评数4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宝安新中心区宏发大厦23A20-28室罗宝线宝安中心站B出口5米远即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传柏
  • 执业律所:
    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7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宝安新中心区宏发大厦23A20-28室罗宝线宝安中心站B出口5米远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