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诉人张某2002年在某商贸中心担任经理,分管人事工作。同年11月与单位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后在工作过程中因和领导意见不和,张某的工作被他人接替,并被要求交回单位钥匙、办理离职手续。张某不服,继续上班,单位各种刁难并告知张某被解雇,工资也不予支付。张某经委托本律师,我们向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张某应得的工资,并请求单位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诉人单位辩称,张某违反公司规定,无故旷工、自行离岗,应视为其放弃了劳动者应享有的相关权利。而且张某的社会保险应由张某个人承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裁决结果:
双方经当庭调解,被申请人愿支付申请人应得工资,并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适当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认为其口头通知张某时劳动关系解除,而张某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书面通知本人,本人至今未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书面材料,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本律师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理应履行一定程序,单位口头通知后便不在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义务,显然不当,开庭时如果不能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不会被劳动仲裁委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