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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须知
来源:郭传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8
浏览量:576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请将各自的证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香港、澳门居民:通行证或者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国人员、华侨和外国人: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现役军人: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离婚介绍信。

 

    二、结婚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三、照片:各自提交2张相同的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必须在登记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①应当写名双方现在有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离婚后所有权归谁所有;如需要过户的房产应详细注明房产证字号:动产部分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如何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等;②有子女的,应写明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离婚后子女由何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时间、方式及如何探视子女等)。

 

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前认真阅读下列内容: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不能确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

 

    三、当事人不具备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作出虚假声明、由他人冒名顶替或单方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布或全部。

 

    六、为维护您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申请离婚登记前,认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等有关法律规定,并请您慎重对待子女抚养、财产及离婚问题。

 

    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多一点宽容,多一点理解,多看一看自己与对方为这个家做出的努力,也许你们共同走过的日子是值得留恋和珍惜的,也许你们的婚姻还有挽回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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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传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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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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