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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和法律意见
来源:陈晓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2
浏览量:358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检察院

被告:罗某、陈某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陈某携带超量化妆品,乘坐XXX次航班从大韩民国首尔市抵达XX国际机场T2航站楼。入境时,二人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罗某、陈某携带的3个背包及2个行李箱中查获化妆品共计1826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84414.26元。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12月17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10月29日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涉案化妆品及行李箱等物品已被依法扣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陈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5万元。

【审判】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携带超量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积极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二位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罗某、陈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罗某、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北京某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评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管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陈某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走私犯罪行为。二被告人在机场入境时明知所携带的化妆品应该向海关进行纳税申报,但二被告人为逃避纳税,故意走无申报通道。最后,海关工作人员在二人的背包中查获化妆品若干。经过统计,二被告人偷逃的应缴税额共计184414.26元,达到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恶的故意,走私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应缴数额184414.26元,达到犯罪立案标准,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有三档,分别是:(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万余以上,50万元以下。(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标准是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200万元以上。

本案中,二被告人因为走私化妆品、偷逃应缴税额为184414.26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适用的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又因为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补缴应纳税款、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所以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执行是合理的。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常见行为方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除携带物品入境,应该缴纳税款而不缴纳,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情形外,还包括:(1)行为人明知物品是走私进口的情况下,仍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2)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从国外走私鱼干等海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较大;(3)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购买成品油并绕关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4)违反海关监管,使用从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偷逃税款数额较大;(5)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共同走私进口手表,偷逃应缴税额较大;(6)行为人组织人员套购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7)行为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意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成立犯罪,所以此罪和税收犯罪有相似之处,成立犯罪后,行为人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

1、当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被发现后,应该立即去海关部门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在海关机关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后电话传唤的,应该立即去办案机关配合调查,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定会逃避缴纳税款,所以行为人应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补缴全部的税款。

3、如果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人最好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量刑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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