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9-01 20:05 浏览量:15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12号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许昌路692号-706号(双号),698弄(全弄):济宁路202号-238号(双号),198弄(全部);济宁路447号-475号(单号),457弄(全部)、477弄(全部)、523弄(全部);怀德路735号,733弄(全部)、737弄(全部);齐齐哈尔路636号-808(双号),656弄(全部)、670弄(全部)、784弄(全部);霍山路1162号-1188号(双号),1172弄(全部)、1188弄(全部);霍山路1149号-1165号(单号);兰州路851-869号(单号),857弄(全部)、873弄7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