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那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至于赔偿损失主要是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并且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具体请查看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医疗期规定。
二、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医疗期满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依据有哪些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从原则上来讲,在医疗期内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原则之外也是有例外情况的,如果在医疗期届满之后劳动者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同时也无法胜任新安排的工作,则此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