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经过:
2020年5月孙某被甲单公司录用,从事罐车驾驶工作。2020年8月1日上午10时左右,孙某在甲公司厂区内工作时,滑到在地,造成左脚踝骨损伤,孙某受伤后由甲公司送往医院急诊科就诊。被诊断为:左踝骨关节骨折。孙某的伤情治疗终结后。孙某多次找甲公司协商处理工伤待遇问题,但至今未能解决。因为甲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否认孙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否认孙某的工伤待遇。
案件结果:律师接受孙某的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依据相关法律,申请了劳动仲裁,为委托人成功确认孙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请求与孙某和解,最后达成赔偿协议。成功为孙某争取到工伤待遇。
律师观点分析:甲公司虽然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其它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可确认孙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