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5275-124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北京律师 > 海淀区律师 > 吴丁亚律师 > 律师文集

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

作者:吴丁亚  更新时间 : 2012-06-07  浏览量:2063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吴丁亚律师咨询热线:13552751245 
北京法律咨询QQ391029157
 

以上内容由吴丁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丁亚律师咨询。

吴丁亚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行政纠纷

手  机:135-5275-124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