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合伙人的责任知多少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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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没有对相应的责任进行约定,很容易引发争论,发生矛盾。看看下面这则案例,会对您有什么启示。
2004年4月,孙某与王某、李某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使用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孙某与王某各出资5000元,李某出资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某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孙某与李某都不同意,发生争议,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法宝解密: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而是使用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王某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的办公用品,是属于合伙企业内部的共同债务,对于合伙人内部而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的分配利润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来承担。但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4000元的债务也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按照利润分配比例承担这笔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作者:赵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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