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肌腱和神经断裂医疗事故
作者:李晓东律师
本案有两点提示,手术导致肌腱和神经断裂自然医院有错,法院在审理中可能因为患者外行没有鉴定伤残等级所以判决里专门説有证据后再诉。现在,再次起诉后对残疾鉴定了,法院自然可以再判决了。
2010年1月3日,原告因左手指疼痛在被告医院检查,确定为骨质增生,于当日进行手术。术后4个月,原告左手五个指头不能弯曲而且疼痛。经原告到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被确诊为:左手拇指肌腱断裂和神经损伤。被评定为8级伤残。
,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判决,现原告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我院不予认可。原告的伤残等级已经医学会作出了鉴定,我院同意医学会鉴定意见,对原告的伤残8级不予认可。
2011年8月3日,经原、被告委托,宜宾市医学会对原告与被告医疗纠纷案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鉴定费由被告支付。原告于2012年月诉讼来院。
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未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2012年12月21日,原告经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川鑫正(2012)司鉴字第37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左拇指屈指肌腱、正中神经损伤,根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8.10.a)项,属八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县,,中心卫生院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县,,中心卫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载明原告“原告可待有新证据证明其伤残等级后,可就其伤残等级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另行起诉”。因此原告对其伤残等级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县,,中心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117094元。
手术肌腱和神经断裂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