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再是避风港
来源:韩长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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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久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腐败者将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更高的“成本”。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对这一罪名作出了“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问世后,适用这一罪名的涉案金额不断增加,由最初的几万几十万到现在的动辄数百上千万元,量刑却一直没有改变。有人甚至因此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上成为腐败官员的避风港。
2005年,有“赣南第一贪”之称的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在李国蔚所有涉案金额中,被认定受贿的仅有197万,其余367万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贿赂案件中,往往只有当事人清楚犯罪经过,一旦他们拒不交代,办案人员就算明知是受贿所得,也很难查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很容易让一些涉案人员心存侥幸,甚至逃脱法律制裁。
为了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的论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让社会各界对反腐败有了更足信心的同时,也期待今后从立法和制度上还有更进一步的反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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