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珂铭律师亲办案例
售房未说明设备层 开发商赔偿40万元
来源:邢珂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7
浏览量:1115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者说明所购房屋属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致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吊顶费、违约金,退还购房款等共计40万余元。

  2003年10月,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于2000年9月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并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交付了全部房款。付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布有管道。经多次协商未果,付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为所购房屋安装吊顶或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退还购房款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将两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付女士,并支付吊顶费1.4万余元,退还购房款24万余元,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付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付女士购买某小区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40余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如果未按期交付房屋,付女士有向公司追索违约金的权利。在双方签字认可的房屋状况(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在管道设备层。付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一中院认为:付女士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属客观存在,房地产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付女士告知该事实,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房地产公司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付女士有权拒收房屋,在付女士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公司逾期交房。经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者说明所购房屋属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致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吊顶费、违约金,退还购房款等共计40万余元。

  2003年10月,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于2000年9月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并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契约,交付了全部房款。付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其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布有管道。经多次协商未果,付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并为所购房屋安装吊顶或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退还购房款2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将两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付女士,并支付吊顶费1.4万余元,退还购房款24万余元,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判决后,房地产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付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付女士购买某小区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40余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如果未按期交付房屋,付女士有向公司追索违约金的权利。在双方签字认可的房屋状况(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在管道设备层。付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一中院认为:付女士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属客观存在,房地产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付女士告知该事实,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房地产公司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付女士有权拒收房屋,在付女士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公司逾期交房。经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由邢珂铭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邢珂铭律师咨询。
邢珂铭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090好评数19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大厦C座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邢珂铭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大厦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