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的;施工准备不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的合理利润损失、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律师点评:本条对三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进行赔偿进行了明确:1、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的;2、施工准备不足,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3、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对停(窝)工损失的范围也进行了明确: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的合理利润损失、资金占用收益、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特别指出的是,合理利润损失、资金暂用收益也明确列入赔偿范围。提醒承包人应特别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签证非常重要,签证往往是建设工程索赔的最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