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亲办案例
广州股权转让快一年了,还能起诉解除合同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5
浏览量:192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果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出现,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没有充分的证据,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让人主张转让人违约,未告知清楚公司情况及隐瞒债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本没有约定转让人应告知哪些情况,且股权转让已经一年,不宜解除。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谭某、李某签订的《广州市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哪一方违约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李某主张谭某的违约行为包括:隐瞒重大债务(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保导致的需补缴的社保费、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滞纳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未协助临期合同续签、股权未实缴出资、未及时交接。谭某主张李某的违约行为为:逾期支付转让尾款。对此,法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中某公司确有员工未购买社保的情况,但这不构成《广州市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合同》中所指的隐瞒重大债务。因《广州市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合同》未附有债权债务清单,谭某也未承诺中某公司的员工均已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作为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对中某公司的经营、用工状况进行了解。中某公司至本案庭审之时尚未因上述社保和劳动合同等问题承担债务或涉及诉讼,债务并未实际发生。

二、李某未明确谭某具体有哪些临期合同未协助续签,其主张谭某此项违约缺乏事实依据。

三、案涉股权对应的出资未实缴,但这是公开可查的信息,李某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清楚。公司股权价值不仅体现在出资的实缴,更体现在公司现有资产、客户、资源。从本案转让对价为70万元来看,并不是对应实缴出资的股权价值。李某据此主张谭某违约不能成立。

四、李某已经实际接管中某公司约1年,交易目的基本已经实现,此时不宜再解除合同、回转股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如中某公司此后确有因股权转让前的事实负担了债务,李某可按合同关于“乙方不承担甲方之前遗留的所有纠纷”的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五、按合同约定,谭某应保证2019年7月1日起李某全面接手中某公司的全部运营工作。事实上,谭某至2020年上半年与李某交接完毕,履约有所迟延。法院在股权转让尾款中酌情扣减3万元。李某应向谭某支付32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从谭某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付款后李某应协助变更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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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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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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