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无折扣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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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无折扣
原作者:未知 来源于:《中卫日报》 录入时间:2009-2-26 8:23:08 阅读:94
案例速递:
陈某系本地人,2004年在某材料厂招工时,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培训上岗,在基建车间工作。为实施劳动保护,厂方给陈某配发了防护头盔,但因该头盔型号太大,陈某佩戴很不方便,为此陈某多次要求厂方调换,但厂方主管均因仓库没有库存未给调换。2005年11月的一天,陈某未配头盔施工作业,因楼上一个建筑物配件掉落,正好砸落在陈某头部,导致陈某头部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陈某入院后,材料厂为其垫付了8000元医疗费,此后就未再付过任何费用。陈某家人为了治愈病情,共花去各种医疗费用达40000元。出院后,陈某到厂家要求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伤残补助金,厂家认为陈某受伤是其违章所致,工厂并无过错,因此承担8000元医疗费就已经尽到责任,故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陈某不服,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庭上,陈某的律师和单位的法律顾问唇 *** 舌剑,主要焦点在于陈某在此次伤害中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单位不能全额支付陈某的工伤费用。陈某的律师据理力争,认为这一说法符合情理,但不符合法理。那么陈某的律师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能够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立华):
陈某的律师的说法正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减少或者降低赔付金额和比例,而是要承担全部责任。这一制度实际上就是在工伤赔偿实行的无责任补偿的原则(有的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企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其行为若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规定情况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陈某虽没有按佩戴头盔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但也是因工作性质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企业若认为陈某违反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可以在对陈某作出工伤赔偿后,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陈某作出行政处分、罚款或要求赔偿,但不得在工伤赔偿费用中减扣,只能让陈某分月支付罚款或赔偿费用,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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