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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违约金条款的紧箍咒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量:530

劳动违约金条款的紧箍咒



来源于:《中卫日报》 录入时间:2009-3-17 8:05:58 阅读:15

  案例速递:

  小李是某公司的职工,2006年进入公司时便被告知要扣发两个月工资作为违约保证金,用来保证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于工作难找,小李只好接受了公司的这种要求。2008年小李因为休产假请假回家,等休完产假回来时才发现自己的岗位被顶掉。公司已经将小李的岗位调整到另一个部门。小李虽然很无奈,但只好先到调整后的部门工作。调岗后不久,小李就因为新部门经常加班无法照顾小孩而打算暂时请假,但公司的答复是,公司人手紧,不能请假。无奈之下,小李只好单方面离岗并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这时公司就提出因为小李临时提出辞职,致使公司没有时间调整人事安排,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拒绝向小李退还两个月违约保证金。对此,小李感到非常气愤,但又不知道自己坚持退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立华):

  根据小李的情况,单位没有权力收取小李的违约保证金。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区别于这种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处处设置约束性条款,尤其是违约金或者保证金的情况,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之所以允许劳动合同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这也是法律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体现。

  由于小李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因此公司扣罚小李两个月工资作为违约保证金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如果小李所在公司拒绝支付的,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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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 执业律所: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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