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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争议律师,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难点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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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难点。

从其起源和本质来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设计的,自然与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不匹配。因此,将灵活就业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困难:

第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本人不支付。在灵活就业中,灵活就业者可能是自营就业,如流动摊贩、独立承包商或散工,没有雇主。也有可能灵活就业者和雇主之间存在民事雇佣关系,如家政工人,也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模糊的情况,如优步司机和快递员。如果只要求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可能不多,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低,工作不稳定,风险防范意识低。因此,应允许民事用人单位或劳动关系模糊的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者购买工伤保险。但考虑到其就业性质的特殊性,即使用人单位承担缴费责任,也要区别于用人单位,进一步研究其责任负担。

二是支付行业基数问题。在目前的工伤保险中,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基数与用人单位的行业有关。一般来说,风险较小的行业只需按工资的0.5%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风险中等的行业缴纳1.0%,风险较高的行业缴纳2.0%。在灵活就业中,是否应该根据行业的不同缴纳不同的工伤保险?另外,由于灵活就业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劳动者可能会不断从一个行业到另一个行业工作。如果他们支付的基数属于低风险行业,受伤时在高风险行业工作,他们支付的工伤保险还有效吗?如何设定支付条件和费用值得深入研究。

第三,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申请。根据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必须在劳动者工伤后支付一些费用,客观上有利于保证工伤的真实性。劳动者不真正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不提出申请,即使劳动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会否定。但是,灵活就业的工人往往独自工作。因此,有必要研究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工伤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治疗期间的待遇。就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工伤治疗而言,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不言而喻。但在目前的工伤保险中,劳动者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灵活就业中,劳动者没有用人单位。一方面,这些费用需要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以减轻劳动者的经济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这些费用,会造成基金支付压力过大。如何平衡这种冲突需要深入研究。

第五,关于补偿问题。工伤补偿有两个方面,一是工伤补助,二是一次性伤残补助。目前,一次性伤残补贴按照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标准支付。需要研究的难点问题:一是灵活就业工伤死亡者的补偿标准是否应保持如此高的水平;二、如何确定伤残补贴标准,因为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时高时低,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能缺乏客观的收入记录。

第六,关于长期待遇。在目前的工伤待遇中,如果工人受到工伤,除了短期治疗和康复,还会涉及长期治疗和康复待遇。举例来说,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对于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要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要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直到退休。再比如,如果旧伤复发,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工伤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如果解除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工伤基金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贴。此外,还有长期护理费的支出。如果建立灵活位的情况下,如何重新设计这些制度,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难题。

第七,关于遗属抚养和抚恤问题。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如果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亲属抚恤金,标准是按照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在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中,是否应采取相同的做法,按照相同的标准支付遗属的抚恤金和抚养费,在确定这些费用时,也涉及到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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