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高飞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金交通事故工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怎样分配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1
浏览量:227

  一、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怎样分配

  案例1、张三因为意外事故去世。张三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他的妻子小芳指定为受益人。现在张三的父母认为保险金属于张三的遗产,要求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金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受益人丧失、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本案中,张三指定的受益人是其妻子小芳,且小芳并未先于张三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向小芳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这笔保险金不属于张三的遗产范围,张三的父母及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怎样分配

  案例2、今年6月,马东(化名)在马路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小汽车从后方撞倒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汽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马东的父母、妻子、成年女儿与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然而,关于赔偿款如何分配,马东父母、妻子、女儿发生了争议。其中,马东的妻子王宁(化名)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一半给自己,另一半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应作为马东的遗产,由四人平均分配,按这种方式她应分得46.8万余元,马东父母、女儿三人每人各得11万余元。马东父母、女儿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既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所有款项应由四人均分,各得2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此外,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已合法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后才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因此,马东父母、妻子、女儿应对赔偿款平均分配,每人各分得20万元。

  三、工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应当怎样分配

  案例3、曹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虽已经40岁了,但一直没成家。两年前,曹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满后,曹某无偿还能力。2019年1月,曹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其父母从社保部门领取了35万元赔偿款。杨某找上门,说这笔钱是曹某的遗产,应从中拿出5万元来还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该规定,很显然,曹某父母拿到的35万元赔款属于上述项目,俗称为工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遗产是公民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前。而工亡赔偿金则是基于劳动者发送工伤事故导致死亡而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与物质补偿,获得工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其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扶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由于工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才产生的,并非死者生前的财产,也不是给予死者的,因此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由于工亡赔偿金不是曹某的遗产,故曹某父母有权拒绝杨某提出的从中拿出5万元还债的要求。杨某的合法债权只能从曹某的遗产中依法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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