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庭超律师亲办案例
医生吃回扣犯法吗
来源:孙庭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3
浏览量:1973

医生吃回扣,在现实生活中是的确存在的,虽然说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但是实际中还是发生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这样在面对的时候才不会出问题。

一、医生吃回扣犯法吗

  医生拿回扣,将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医生误诊怎么追究医生责任

  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收回扣不承认能立案吗

  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对之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认定为本罪的受贿行为;

  1、必须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单位如果违反规定收受了回扣、手续费,则不能以本罪行为论处。

  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不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如果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联系业务、购买物质,以酬谢费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就不能构成本罪;

  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从事诸如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专门机构的人员,按视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医生吃回扣肯定是犯法的,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需要受到法律处罚的,这点希望大家在遭遇的时候要明白。


以上内容由孙庭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孙庭超律师咨询。
孙庭超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19好评数76
  • 服务态度好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庭超
  • 执业律所: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