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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股权问题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3
浏览量:205

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的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出现纠纷如何处理?日前,随着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对该问题进行阐释: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在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应为有效。“股权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股权:当股东认缴出资形成份额后,叫股权。从人合属性角度而言,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从资本属性而言,属于公司资产。

    股权不等于投资收益。股权同时具有物权(基于股权占有、使用、处分)、债权(基于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请求权)和社员权(投票、管理、决策)的特征,其中资合性的部分叫股,人合性的部分叫权。由于股权行使、利用、赋予的权利都受到公司章程的规范,因此股权不仅仅是股东的财产,还是公司财产。

    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请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都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处分。所以,股东的一切活动还是要遵循公司的规定,故股东的股权也要在公司章程规定内行使,不能以股东能够自行转让股权推导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转让给谁的权利,都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的形式是使公司法人人格化的重要体现,而不是股东可以脱离公司的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以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股东是否能进行股权转让来推导的。股东依据公司法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都离不开法人这个“壳”,如果越过法人这个主体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配偶身份行事,应按照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但婚姻家庭编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括属于法人人格下的公司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投资收益的规定与股权有一定关联,但是股权与投资收益不能等同。股权产生的利益具体分配给股东后,脱离了公司财产,产生了投资收益,配偶一方享有分红的共享权利。但分红若尚未实际到达股东,只是存在于公司,尚不能认为脱离公司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配偶可以在不具有股东身份的状态下向公司请求收益分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显然股权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在配偶一方,只有股东才享有。

    综上,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作为非股东的配偶一方可以就另一方投入公司在形成公司资产前的出资因占用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权利主张,同时,非股东的配偶一方,也可以就配偶方基于股东身份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主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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