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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来源:石新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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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转载文章  时间:2012-06-06 16:46:56  点击查看评论
 
 
关于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

附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7〕49号

 

 

二、关于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潍价费函〔20111

附件 关于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 潍价费函〔2011〕1号

 

 

三、关于商品房“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解释 潍价费函〔20112

附件 关于商品房“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解释 潍价费函〔2011〕2号

 

 

 

 

 

近段时间以来,因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严格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违规收取配套费,侵害了业主权益,引发部分业主上访。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现就配套费有关问题做如下解释:

1、配套费的含义

配套费全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当前各城市通行的做法,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

2、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和收取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20078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政发〔200749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为280元每平方米,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3、潍政发〔200749号文件中涉及新建项目的界定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函〔20111号《关于执行潍政发〔20074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新建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在200787日(含87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200787日之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燃气配套费全部计入房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另行收取。

4、如何界定商品房配套费已计入房价

潍坊市物价局、财政局潍价费函〔20112号《关于商品房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开具房价发票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的总房价发票中已含配套费的,视为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同一项目的开发企业,已向业主全部开具房价发票,且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的,视为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即执行了潍政发〔200749号文件规定。例如:某项目开发企业已向全部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某业主购买了100平方米的住宅,合同约定:房款40万元、地下室2万元、配套费”1万元,总房价43万元,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的总房价发票价款为43万元,与合同约定数额一致,此情况视为配套费计入总房价。同一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对部分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且配套费已计入总房价的,视为配套费计入总房价;该项目后期开发的部分,开发企业向业主开具总房价发票时应该将配套费按规定计入总房价,那么该项目配套费视为计入总房价,即开发企业对部分业主开具总房价发票,且配套费计入总房价的,视该项目整体配套费均计入房价,但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同一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部分业主开具了总房价发票,但配套费未计入总房价而单独收取的,视为价外收取配套费,该项目后期开发的部分已收取的配套费视为价外收取配套费。即某项目部分已开具发票,被认定为价外收取配套费后,该项目整体认定为价外收取配套费配套费必须返还业主。

另外,潍价费函〔20112号没有具体界定某项目整体均未开发票的情况,对该项目认定按以下原则分套掌握,即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的,且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具总房价发票时包含配套费,视该套房配套费已计入房价;合同中没有约定配套费包含在总房价中或约定配套费单独计收的,不论将来准备如何开具房价发票,视该套房配套费价外收取,配套费必须返还业主。

5、如何退返开发企业违规收取的配套费

开发企业违规收取配套费的,必须制定退费方案,尽快组织退返,维护业主权益。基本程序:1、登记。业主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身份证到所在项目居委会登记;2、认定。由各区负责汇总认定,区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认定,区建设、物价部门对是否退返进行认定。3、制定退返计划。对被认定为违规收取的项目,由区建设部门督促开发企业制定退返计划,并进行审查。4、退返。由开发企业按退返计划向业主进行退费,市区两级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全部工作必须于2012630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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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向阳路 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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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新兰
  • 执业律所:
    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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