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2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