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劳动争议律师,支付违约金能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老王进入B公司做技术开发工,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老王每月工资6000元。契约还规定:老王有义务为B公司保守商业秘密,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两年内,老王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于B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如有违反,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相关法律责任。一年合约期满后,双方都没有续签。后来公司发现老王在竞争对手公司任职,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老王立停止从事竞业限制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老王赔偿因违反竞业限制而造成的损失20万元。法院审理时,老王主张,双方对竞业限制偿金的数额没有约定,故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即使该条款有效,自己在承担违约金后,合同义务即告解除,则不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裁判意见。
关于B公司所主张的损失20元,由于B公司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双方也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此根据老王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酌定为5万元。而且,对于老王违约后的处理,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使老王如约支付了违约金,还必须继续履行该协议,否则,B公司的法律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B公司要求老王立即停止从事竞业限制行为,并继续履行与B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四、律师评析。
普通民事合同中,违约方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后,违约方就解除了合同义务,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而在业限制领域,劳动者即使支付了违约金,也需要继续履行其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老王除支付高额保证金外,还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设定竞业限制的本意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其竞争优势,而违约行为仅仅是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的惩罚,不会使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损害。因此,即使老王支付了违约金,他也不能免除他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