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长沙离婚案例,肖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2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并达成了离婚财产协议。其中有“彭某付肖某人民币48万元(补偿金),从2007年开始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分16年付清。如违约彭某应支付肖某当年应付金额的10%的违约金”的内容。但双方在长沙离婚后,彭某未向肖某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约定义务。2019年5月,本长沙离婚案中肖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支付补偿金和违约金558000元(其中包括2007年至2018年共12年的补偿金360000元,笔者注),未到期的补偿金120000元。彭某未出庭答辩,但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说明,称“违约金的支付问题,我回忆了,当时说的是,违约部分只要没有付清,每年都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长沙离婚案中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月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本长沙离婚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经到期的36万元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计算,该院并未采纳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对于逾期支付补偿金每年都要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而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对于被告各年到期未付的违约金一律按照1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任何婚家困扰可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