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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不起诉案件类似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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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公诉案件不起诉案件类似种类

及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监察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向法院起诉的条件而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其重大意义在于,一旦检察机关决定对某案不起诉,则此案中的嫌疑人在法律上为无罪。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种类为四种(3+1),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吸收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的内容,在原来的四种情形之外,创设了一种新的不起诉制度。至此,中国法律所规定的不起诉案件种类达到五种。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集合在一起,并用适用条件纷繁复杂。故对以上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读和汇总编辑,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时正确适用、高效检索提供便利。

第一、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16条,刑诉规则365条。

条件(任一):

1、 无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嫌疑人所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本无犯罪行为);

2、 符合《刑诉法》第16条之一:

A、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B、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C、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 依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

E、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F、  其他

 

第二、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法条依据:《刑诉法》2018第177条第二款,《刑诉规则》388条。

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第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刑诉法》175条第四款;《刑诉规则》367条第一款

适用条件:

1、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一次补充侦查、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的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

证据不足的标准:《刑诉规则》368条

A、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的;

B、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C、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D、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E、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   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我国现适用于未成年人)2012年刑诉法首次规定

法条依据:《刑诉法》2018第282条

适用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

第三、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四、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五、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考验期:

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排斥条件:

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当起诉。

附带处分: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撤销,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漏罪需要追诉;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无以上,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五、   特殊案件不起诉(2018新设)

法条依据:《刑诉法》2018第182条。《刑诉规则》2019第279条。

条件:

1、 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实际为认罪认罚)

自愿如实供述的标准同《刑法》中关于自首和坦白的要求

    2、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此处重大立功要比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立功更加从严把握。

国家重大利益指外交、国家安全、经济等 国家重大利益和公众利益。但刑法和刑诉法均无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

3、最高检核准

下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由最高检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由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作出书面决定。(此权力由检察长行使,检察官无权)

4、备注

可对全案不起诉,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不起诉的相关措施:

《刑诉法》177条第三款: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措施。需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诉法》178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将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他的所在单位。在押的立即释放。

 

不起诉的终极逆转条件:

刑诉法369条:

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本文参考书籍:

《刑法2020》、《刑法学》、《刑诉法2018》、《刑诉法解释202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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