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林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还钱了还判刑吗
来源:王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浏览量:381

一、诈骗罪还钱了还判刑吗

  不一定,是否坐牢要根据诈骗的性质来判断,性质不同,所施行的标准也不同。

  如果诈骗行业为情节不算太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将所有诈骗的赃款退还的,并且取得被类人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案情作出无罪的判决。

  1、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后,知错悔罪,主动向受害人退赔,投案自首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它情况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则要进行起诉和刑事处罚。

  二、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1996解释》的出台旨在遏制当时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行为的发展势头。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以上内容由王有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有林律师咨询。
王有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4好评数1
扬州市文昌西路440号国泰大厦1座12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有林
  • 执业律所:
    江苏赋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80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扬州
  • 地  址:
    扬州市文昌西路440号国泰大厦1座1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