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瑞娟律师亲办案例
对鉴定结果不服,撤诉另行起诉是否可行?
来源:魏瑞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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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鉴定结果后不服撤诉,怎么处理?
1.是否可以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是否可以撤诉,需要看原告提交撤诉或者实施撤诉行为的具体时间。如果在传票送达后逾期未到庭视为撤诉。如果经过庭审后要求撤诉,需要经过法庭审理同意。 2.鉴定结果签收后撤诉如何被适用如果鉴定结果已经经过双方质证,双方均未提出合理异议,一般仍作为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果未经质证,或者原告方拒不质证,案件撤诉之后,在新的案件中,出现新的不一致的鉴定结果,应该如何运用。个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鉴定意见是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被采信需要法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但是鉴定意见自古有“证据之王”之称,原鉴定结果在新的案件中如没有合理反驳事由仍具有证据的效力,至于证明力大小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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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果不服,撤诉另行起诉是否可行?
经过以上分析,我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个人诉权的处置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该项请求。撤诉之后另行起诉也是当事人的诉权,另行起诉在程序上仍然可行。但是案件的结果除了程序本身之外,事实审理部分也是重中之重。撤诉后另行起诉带来的结果不仅仅浪费时间、金钱成本,也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另行起诉的目的无外乎对原鉴定结果不满意,但是对于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正鉴定没有合理事由导致的,希望通过另诉再起申请鉴定,以求一个满意的鉴定结果。抛开法院是否同意新的鉴定申请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对原鉴定结果没有明显的驳斥理由,重新启动新的鉴定申请与按照法院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提供合理异议等对比对结果的改正也是有难度。

在实务中为了尽可能避免该类事情的发生。个人认为,在申请鉴定时,如果发现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及时固定证据,结合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适当的申请鉴定事项。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异议或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既要善于利用司法鉴定手段,更要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鉴定结论“证据之王”的超强作用,并确保案件最终得到公平与正义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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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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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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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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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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