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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能索赔吗?
来源: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7
浏览量:597

多次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能索赔吗?

    2019年4月22日,小徐在沈阳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购物店购买了一个价值3元的面包,发现面包已经过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商家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小徐是沈阳市辽中区人,他在辽中当地就曾购买过期面包30多次,每次从进店就开始录像,购买后并没有与商家沟通产品过期的事,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面包过期为由索赔千元。其中大部分案件经当地法院调解结案,每户商家赔偿小徐500元。

    小徐表示:“在购物中遇到问题是所有消费者都会遇到的事情,我从不与商家纠缠商品的问题,都是直接选择法律诉讼,我认为这是最明智的选择,如果与商家争执过程中发生口角、互殴,责任算谁的?”

就2019年4月22日这次购买行为,一审法院审理后进行了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几十次因过期面包问题针对不同的经营者在不同法院多次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诉讼资源,故一审法院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条款。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徐要求1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仅判决退还了3元购物费。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余的索赔案件也均被驳回。

法院二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小徐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法院终审认为:不论是否明知,都该赔!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小徐在一、二审的自认,可以认定小徐确实是经常、且故意留有证据的购买超过保质期的小额食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购买者。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26日通过发布的23号指导案例确定了“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的裁判规则。

    判决中表示:“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法律赋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以消费者主张处罚性赔偿的权利。”

    法院终审判决商家退还小徐购买面包价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其余被驳回的案件,经小徐上诉,沈阳中院也均重新判决小徐获得了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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